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连续订立两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后,用人单位是否有权终止劳动合同?
来源: 发布时间:2019-09-16

两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到期后,企业是否有权终止续签?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第二款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连续订立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且劳动者没有本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应续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那么,连续订立两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后,用人单位是否有权终止劳动合同?

根据《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北京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法律适用问题的解答》

在劳动者不符合《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情形时,用人单位在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到期后直接发出终止劳动合同(关系)通知,不符合《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第二款第三项之规定,应认定为违法终止劳动合同(关系)。劳动者主张用人单位支付违法终止劳动合同的赔偿金,应予支持。


案例:员工A某于2012年11年26日入职,签订为期三年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后续签2016年1月1日至2018年11月25日的固定期限合同,实际工作时间为6年。公司B某于2018年11月25日向被告发出《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经仲裁,B某的解除行为属于违法解除劳动合同,依据法律规定,应支付A某12个月的经济赔偿金。B某不服,分别申请一审、二审,均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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